「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 「第三地區營利事業」之認定基準
鑒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大陸地區之「營利性社團法人」(即公司)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部分,與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下稱第三地區營利事業)相同,爰為臻一致,將該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所定「第三地區營利事業」之認定基準,參考該部109年12月30日經審字第10904606730號令及第10904606720號令有關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之認定基準,發布解釋令,俾利執行旨揭許可辦法相關條文規定,請參考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