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股東如僅為一法人股東時,自依同法第128條之1規定,由法人股東逕行指派之,尚不發生股東會選任情形。 是以,兩者之法律適用依據不同,自依其股東人數不同而為不同適用法律規定。(經濟部0910816經商字第09102157780號)。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或649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