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6條規定,二商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商業名稱及業務種類之後,標明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亦不屬於可資區別之文字,仍視商業名稱相同,故商業名稱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