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行號負責人或合夥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何種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商業登記?
請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及下列文件之一辦理: 1. 在台居留證影本。 2. 駐外單位簽證之國籍證明書,並載明住居所。 3. 該國政府機關出具之文件,無須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如:護照影本、日本之戶籍證明)。 4. 本人出具聲明書(包括國籍、身分證明等),經該國駐中華民國境內機構簽證(如美國在台協會),或經我外交部駐外單位簽證,或經我法院公證。 上述官方之證明文件未記載申請人地址,可由申請人自行加註住居所地址並簽名或蓋章(由本人簽名或蓋章,或蓋商號及負責人章)。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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