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織品標示基準第6點第2款規定,關於本基準第3點第3款至第5款之應行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標示之,惟倘屬於「已附縫、烙印、燙印或印刷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織品」者,則得以附掛、檢附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之。換言之,倘進口織品僅附縫出口國規定之「生產地」,則其他應於本體標示事項(例如: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法)尚應以附掛、檢附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