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注音符號及單獨一字是否可為商業名稱使用?
一、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規定:「商業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故商業名稱以本國文字為限。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並非我國文字、又注音符號不屬文字性質,均不宜插入作為商業名稱使用。至於商號自行選用英文字母等作為廣告招牌使用,允屬企業內部自治事項。 二、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商業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1.單字。2.我國及外國國名。3.業務種類。4.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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