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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www.tcoo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1306EE054AA7AB7&s=7ED06B842B40257F",
    "title": "電子遊戲場業",
    "內容": "電子遊戲場業定義　　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分級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18歲以上之人遊藝者。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電子遊戲機定義　　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類如下：益智類。鋼珠類。娛樂類。電子遊戲機評鑑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應於製造或進口前，就其軟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並於出廠或進口時，依「電子遊戲機查驗貼證實施要點 」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查驗，合格者，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　　電子遊戲場業者不得陳列、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分類及公告之電子遊戲機及擅自修改已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　　電子遊戲機之機具結構或軟體經修改者，視為新型機種，應即依規定申請檢驗及評鑑分類。經濟部評鑑通過電子遊戲機名錄經濟部評鑑通過之電子遊戲機查詢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登記及核發營業級別證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應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等法令辦理，相關規定如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依「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規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電動玩具店」﹙電子遊戲場業﹚得於第4種商業區及第2種、第3種商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另依「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設置地點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並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50公尺以上；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設置地點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30公尺以上之道路，並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等1000公尺以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面積應於全棟營業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設置，其單層營業樓地板面積應達1千平方公尺以上。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公司或商業，申請人登記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但申請之營業級別為普通級且營業場所設於登記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之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之營業場所內者，不受前述申請人登記實收資本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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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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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www.tcoo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1306EE054AA7AB7&s=99401D80648E69C1",
    "title": "資訊休閒業",
    "內容": "資訊休閒業定義　　指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上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申請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設置登記　　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附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向產業局申請辦理下列事項之營業場所設置登記，始得營業：1. 公司或商業名稱。2. 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3. 營業場所地址。　　同一門牌，以登記一資訊休閒業為限。　　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符合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2. 距離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等學校200公尺以上。3. 主要出入口臨接八公尺以上道路。　　前項第二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電腦網路遊戲業」得於第三之一、第三之二、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及商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又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規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電腦網路遊戲業」核准條件如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三之二、四之一種住宅區：（一）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30公尺以上之道路。（二） 限於建物第一層及第二層使用；於第二層設置者，該層及第一層均應非供住宅使用。但第一層、第二層設置獨立室內梯，於第一層共同出入者，不在此限。（三） 自地界線起算，應距離高中、高職、國中、國小200公尺以上。但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應臨接寬度30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自地界線起算，應距離高中、高職、國中、國小200公尺以上。但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第三種及第四種商業區：應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自地界線起算，應距離高中、高職、國中、國小200公尺以上。但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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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舞廳業",
    "內容": "舞廳業定義&nbsp;　　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nbsp;申請舞廳業營業場所許可&nbsp;　　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營舞廳業，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公司及商業登記：&nbsp;營業場所所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規定，並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週邊100公尺以外。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消防法令之規定。營業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nbsp;　　依「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之「舞廳」得於第二種、第三種及第四種商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又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規定，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之「舞廳」核准條件如下：&nbsp;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週邊100公尺以外；並應辦理社區參與。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第四種商業區：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週邊100公尺以外。&nbsp;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其申請許可及復業登記時，應檢附營業場所平面圖及標示特定專屬之營業區域。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辦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稅捐及衛生主管單位。且前項營業場所，以一門牌最多一營業主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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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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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舞場業",
    "內容": "舞場業定義&nbsp;　　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nbsp;申請舞場業營業場所許可&nbsp;　　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營舞場業，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公司及商業登記：&nbsp;營業場所所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規定，並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週邊50公尺。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消防法令之規定。營業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nbsp;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舞場」得於第二種、第三種及第四種商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又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規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舞場」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建築物第一層之營業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10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其他樓層之營業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nbsp;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其申請許可及復業登記時，應檢附營業場所平面圖及標示特定專屬之營業區域。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辦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稅捐及衛生主管單位。且前項營業場所，以一門牌最多一營業主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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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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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酒家業",
    "內容": "酒家業定義&nbsp;　　指提供場所，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並備有陪侍服務之營利事業。&nbsp;申請酒家業營業場所許可&nbsp;　　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營酒家業，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公司及商業登記：&nbsp;營業場所所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規定，並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週邊100公尺以外。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消防法令之規定。營業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nbsp;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之「酒家」得於第二種、第三種及第四種商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又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規定，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之「酒家」核准條件如下：&nbsp;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週邊100公尺以外；並應辦理社區參與。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第四種商業區：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週邊100公尺以外。&nbsp;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其申請許可及復業登記時，應檢附營業場所平面圖及標示特定專屬之營業區域。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辦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稅捐及衛生主管單位。且前項營業場所，以一門牌最多一營業主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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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酒吧業",
    "內容": "酒吧業定義&nbsp;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飲料之營利事業。&nbsp;申請酒吧業營業場所許可&nbsp;　　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營酒吧業，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公司及商業登記：&nbsp;營業場所所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規定，並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週邊100公尺以外。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消防法令之規定。營業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nbsp;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之「酒吧」得於第二種、第三種及第四種商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又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規定，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之「酒吧」核准條件如下：&nbsp;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週邊100公尺以外；並應辦理社區參與。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第四種商業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週邊100公尺以外。&nbsp;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其申請許可及復業登記時，應檢附營業場所平面圖及標示特定專屬之營業區域。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辦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稅捐及衛生主管單位。且前項營業場所，以一門牌最多一營業主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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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特種咖啡茶室業",
    "內容": "特種咖啡茶室業定義&nbsp;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業。&nbsp;申請特種咖啡茶室業營業場所許可&nbsp;　　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營特種咖啡茶室業，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公司及商業登記：&nbsp;營業場所所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規定，並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週邊100公尺以外。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消防法令之規定。營業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nbsp;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之「特種咖啡茶室」得於第二種、第三種及第四種商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又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規定，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之「特種咖啡茶室」核准條件如下：&nbsp;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週邊100公尺以外；並應辦理社區參與。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第四種商業區：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週邊100公尺以外。&nbsp;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其申請許可及復業登記時，應檢附營業場所平面圖及標示特定專屬之營業區域。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辦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稅捐及衛生主管單位。且前項營業場所，以一門牌最多一營業主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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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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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視聽歌唱業",
    "內容": "視聽歌唱業定義&nbsp;　　指設置包廂或提供投幣、刷卡等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nbsp;申請視聽歌唱業營業場所許可&nbsp;　　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營視聽歌唱業，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公司及商業登記：&nbsp;&nbsp;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視聽歌唱業」得於商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又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規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視聽歌唱業」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6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建築物第一層之營業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10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其他樓層之營業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nbsp;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其申請許可及復業登記時，應檢附營業場所平面圖及標示特定專屬之營業區域。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辦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稅捐及衛生主管單位。且前項營業場所，以一門牌最多一營業主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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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夜店業",
    "內容": "夜店業定義&nbsp;　　指提供酒精類飲料與音樂，及提供演奏或表演等服務，並備有聲光、座位及舞池等設施，且主要營業時間為夜間至次日凌晨之營利事業。&nbsp;申請夜店業營業場所許可&nbsp;　　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營夜店業，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公司及商業登記：&nbsp;&nbsp; &nbsp;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夜店業」得於第四種商業區允許使用，另得於第二種、第三種商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又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規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夜店業」，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nbsp;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其申請許可及復業登記時，應檢附營業場所平面圖及標示特定專屬之營業區域。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辦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稅捐及衛生主管單位。且前項營業場所，以一門牌最多一營業主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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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三溫暖業",
    "內容": "三溫暖業定義　　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nbsp;申請三溫暖業營業場所許可　　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營三溫暖業，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公司及商業登記：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規定，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得於第三之一、第三之二、第四、第四之ㄧ種住宅區附條件允許使用及商業區允許使用，又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規定，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得於第三之一、第三之二、第四、第四之ㄧ種住宅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條件如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第三之二、第四之一種住宅區：(一)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有獨立樓梯及出入口。(二) 限於建物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三) 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一)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30公尺以上之道路（含鐵路用地），並設有獨立樓梯及出入口。(二) 限於建物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三) 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其申請許可及復業登記時，應檢附營業場所平面圖及標示特定專屬之營業區域。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辦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稅捐及衛生主管單位。且前項營業場所，以一門牌最多一營業主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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