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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94條規定,營業場所符合規定之要件為何?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3、94條之規定,如係屬不合現行規定之原有土地及建築物,但領有98年4月13日前含擬登記項目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未中斷二年證明者,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惟爾後營業倘中斷使用超過二年者,則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