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溫暖業
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營三溫暖業,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公司及商業登記: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規定,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得於第三之一、第三之二、第四、第四之ㄧ種住宅區附條件允許使用及商業區允許使用,又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規定,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得於第三之一、第三之二、第四、第四之ㄧ種住宅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條件如下: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其申請許可及復業登記時,應檢附營業場所平面圖及標示特定專屬之營業區域。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辦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稅捐及衛生主管單位。且前項營業場所,以一門牌最多一營業主體為限。三溫暖業定義
申請三溫暖業營業場所許可
(一)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有獨立樓梯及出入口。
(二) 限於建物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三) 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一)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30公尺以上之道路(含鐵路用地),並設有獨立樓梯及出入口。
(二) 限於建物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三) 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