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
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類如下: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應於製造或進口前,就其軟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並於出廠或進口時,依「電子遊戲機查驗貼證實施要點 」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查驗,合格者,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 電子遊戲場業者不得陳列、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分類及公告之電子遊戲機及擅自修改已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 電子遊戲機之機具結構或軟體經修改者,視為新型機種,應即依規定申請檢驗及評鑑分類。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應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等法令辦理,相關規定如下:電子遊戲場業定義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分級
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電子遊戲機定義
電子遊戲機評鑑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登記及核發營業級別證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面積應於全棟營業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設置,其單層營業樓地板面積應達1千平方公尺以上。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公司或商業,申請人登記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但申請之營業級別為普通級且營業場所設於登記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之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之營業場所內者,不受前述申請人登記實收資本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