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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定義

  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分級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1. 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
  2. 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18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

 

電子遊戲機定義

  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類如下:

  1. 益智類。
  2. 鋼珠類。
  3. 娛樂類。

 

電子遊戲機評鑑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應於製造或進口前,就其軟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並於出廠或進口時,依「電子遊戲機查驗貼證實施要點 」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查驗,合格者,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

  電子遊戲場業者不得陳列、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分類及公告之電子遊戲機及擅自修改已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

  電子遊戲機之機具結構或軟體經修改者,視為新型機種,應即依規定申請檢驗及評鑑分類。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登記及核發營業級別證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應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等法令辦理,相關規定如下:

  •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 依「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規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電動玩具店」﹙電子遊戲場業﹚得於第4種商業區及第2種、第3種商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
  • 另依「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設置地點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並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50公尺以上;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設置地點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30公尺以上之道路,並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等1000公尺以上。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面積應於全棟營業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設置,其單層營業樓地板面積應達1千平方公尺以上。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公司或商業,申請人登記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但申請之營業級別為普通級且營業場所設於登記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之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之營業場所內者,不受前述申請人登記實收資本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