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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應行標示事項之項目名稱是否必要標示?

本法所稱「應行標示事項」,係指廠商依法應標示之項目,並無明文規定應將項目名稱(如「商品原產地:」、「製造商:」、「用途:」等字樣)一一標示,廠商如已依法標明應行標示事項之內容且可判定其標示項目為何,雖未標明該等項目名稱,其標示仍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