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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同類業務之商業,如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名稱加冠那些文字則視為相同名稱?

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6條規定,經營同類業務之商號,如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名稱加冠「新」、「真」、「老」、「好」、「大」、「正」、「地區名」、「小」、「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及「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等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排除於可資區別文字之範圍外,或二商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業務種類之後,所標明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則視為相同名稱應不准登記。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