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如何發放員工酬勞?
公司法第110條規定,公司法第235條、第235條之1有限公司準用之,雖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酬勞得以股票為之,惟有限公司在性質上無從準用,是以,有限公司發放員工酬勞時,僅得以現金為之。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公司法第110條規定,公司法第235條、第235條之1有限公司準用之,雖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酬勞得以股票為之,惟有限公司在性質上無從準用,是以,有限公司發放員工酬勞時,僅得以現金為之。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