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月1日之前設立的公司行號會被主動清查土建管規定嗎?
本市自109年1月1日後凡申請設立、遷址、新增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皆需檢附營業場所查詢符合規定之查詢表辦理登記,原已辦妥登記之公司行號,仍依民眾檢舉或陳情案辦理,本府於接獲檢舉或陳情後,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至現場訪視,倘現場使用違反規定,將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連續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停止供水、供電。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