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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查詢結果為洽其他單位時,應如何處理?

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其相關規定應由用地主管機關認定,爰如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查詢結果為洽其他單位時,煩請撥打電話:02-27208889/1999轉分機6485、6491,提供營業場所查詢案件之案號及電子信箱,商業處將協助洽詢相關單位後,儘速以電子郵件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