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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號繼承登記應附何種文件辦理?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8條規定: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繼承系統表。
三、繼承協議書。
四、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五、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六、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七、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因法院判決確定申請前項登記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得以法院確定判決代之。(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15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8條)。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