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解散」適用何對象?如何辦理?
依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又利害關係人申請公司命令解散,可用書面敘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狀況,以郵寄或臨櫃(商業處總收文)方式函送辦理。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依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又利害關係人申請公司命令解散,可用書面敘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狀況,以郵寄或臨櫃(商業處總收文)方式函送辦理。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