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當年獲利」?如小於章程所訂分派員工、董監事酬勞之定額者,應如何分派?
1.所謂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實務上應指不含員工酬勞金額之稅前利益;亦即當年度除員工、董監事酬勞(公司得於章程訂定依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董監事酬勞)未估算入帳外之稅前利益結算金額,並以此金額直接依章程所定比率或定額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2.公司當年度獲利小於章程所訂分派員工、董監事酬勞之定額者,依當年度獲利分派員工、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例:未估算員工、董監事酬勞及所得稅費用之全年度稅前利益金額為1,000,000元,即依公司章程所訂之10%(舉例)員工酬勞計算員工酬勞金額,得出100,000元(1,000,000元X10%=100,000元)。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