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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僑、外人士當董監事嗎?

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刪除原第208條第5項「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常務董事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之規定。準此,本國公司已無外籍人士不得擔任董事之限制,至監察人依同法第216條第1項訂定有「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之規定。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