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轉讓」辦理相關資訊?

一、依公司法第163條之意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股份轉讓係以自由轉讓為原則,另依同法第165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之轉讓,僅須按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二、依公司法第197條(217條準用),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其股份已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