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察人人數增減變更,須召開何種會議?有無委託代理人出席之適用?召集程序為何?
一、董事、監察人人數為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其人數變更應召開股東會修正公司章程,原則上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之,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得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不限於公司之股東。 二、另股東會之召集權人: (一)董事會(公司法第171條)。 (二)監察人(公司法第220條)。 (三)少數股東申請許可自行召集(公司法第173條)。 (四)持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第173條之1)。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