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合夥人能否同時退出轉讓他人?合夥組織得否申請變更獨資?
如原全體合夥人退夥在先,事涉合夥關係之消滅,應依法辦理歇業登記進行清算;倘於新合夥人入夥後,原全體合夥人始退夥,則無合夥關係消滅之情形,辦理程序同一般合夥人變更登記。 按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依其意旨得知,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是以,商業合夥組織若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祇剩1人者,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而進行清算,並應依商業登記法第17條之規定辦理歇業登記。 至合夥人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商號者,則宜另行以獨資組織型態申請登記,不發生逕行准予變更登記之問題。(經濟部82年5月4日經商字第209103號函)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