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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資本額登記可否用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需要報備嗎?

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依公司法第272條規定,得以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又依公司法第7條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辦法,公司申請設立、增資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發起人或股東以公司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如涉及以土地抵繳者,公司應先行踐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至於其他以財產抵繳股款者,如股票、機器設備…等,同理亦應提示相關之財產移轉或交付之證明文件,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詳述以財產抵繳股款者之姓名、財產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始得申請公司登記。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