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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辦理公司登記之罰鍰裁量為何?

依公司法第387條授權訂定「公司登記辦法」規定,經濟部於108年2月15日經商字第10802402390號令修正發布「違反公司法第387條第4項規定逾期辦理公司登記之罰鍰裁量要點」如下:

一、起算日:郵寄申請登記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親自送達申請登記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二、罰鍰標準如下:

(一)逾期未滿1個月者,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二)逾期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三)逾期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

(四)逾期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

(五)逾期1年以上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三、如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