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辦理公司登記之罰鍰裁量為何?
依公司法第387條授權訂定「公司登記辦法」規定,經濟部於108年2月15日經商字第10802402390號令修正發布「違反公司法第387條第4項規定逾期辦理公司登記之罰鍰裁量要點」如下:
一、起算日:郵寄申請登記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親自送達申請登記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二、罰鍰標準如下: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三)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四)逾期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處新臺幣四萬元罰鍰。
(五)逾期一年以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三、如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