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訂定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定額及比率訂定方式為何?
公司法第235條之1所謂員工酬勞定額為固定數額( 一定數額) ○○元,比率訂定方式限固定數( 例如:百分之二) 、上下限( 一定區間) ( 例如: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下限(例如:百分之二以上或不低於百分之二) 三種方式。董監事酬勞定額為固定數額○○元,比率則限以上限為之( 例如:不高於百分之二)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