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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影印他商號之商業登記資料須附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係指為何?

一、商業登記法第26條規定:「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

二、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範疇為:法院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起訴狀、合同契約書、支票、退票證明文件、持票理由書、鑑定書、機關團體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利害關係之文件影本。又查閱或抄錄之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係指核准登記案件之申請登記文件,至非本機關之核准函、身分證明文件、補正文件、退件資料等為可查閱但禁止抄錄之文件。(經濟部90年10月5日經商字第09002222740號函)。

三、如未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則僅能申請影印他商號之公示基本資料,如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資本額、營業項目、統一編號、設立日期等資料,複製規費為每份新臺幣10元整,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40元。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