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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否於章程訂定較公司法規定為高之決議門檻?

一、為保障交易安全,尚難期待新加入股東或債權人均已查閱公司章程,而知悉章程已有異於公司法明定之出席及同意門檻,及為避免干擾企業正常運作造成僵局,應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以往相關函釋與此不符部分,均停止適用。

二、另已依經濟部相關函釋訂定章程者,得於下次修正章程時一併修正。

(參經濟部108年05月08日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函、108年5月21日經商字第10800597810號函、108年08月23日經商字第108024217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