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保障交易安全,尚難期待新加入股東或債權人均已查閱公司章程,而知悉章程已有異於公司法明定之出席及同意門檻,及為避免干擾企業正常運作造成僵局,應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以往相關函釋與此不符部分,均停止適用。二、另已依經濟部相關函釋訂定章程者,得於下次修正章程時一併修正。(參經濟部108年05月08日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函、108年5月21日經商字第10800597810號函、108年08月23日經商字第10802421750號函)
一、為保障交易安全,尚難期待新加入股東或債權人均已查閱公司章程,而知悉章程已有異於公司法明定之出席及同意門檻,及為避免干擾企業正常運作造成僵局,應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以往相關函釋與此不符部分,均停止適用。
二、另已依經濟部相關函釋訂定章程者,得於下次修正章程時一併修正。
(參經濟部108年05月08日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函、108年5月21日經商字第10800597810號函、108年08月23日經商字第108024217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