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之「小規模商業」定義為何?經營小本生意,每3個月繳1次營業稅,需要辦理商業登記嗎?
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各款小規模商業定義如后︰1、攤販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規定,係指市場以外之攤販。一般而言,攤販之經營處所並無固定門牌。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3、家庭手工業者。4、民宿經營者,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5、小規模營業標準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而言。其認定標準請逕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所轄各地稽徵所(分局)。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標準之一,即為小規模商業,得免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