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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任期已滿六年,還可繼續連任嗎?

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應於章程中載明,公司法第129條第5款定有明文。依公司法第195條及第217條規定,董事、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