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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預查申請人其資格限制為何?且核准後,是否可以更換申請人?

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2條規定,商業名稱預查申請人其資格限制為:
1、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合夥組織之合夥人。
2、變更登記:商業之負責人。另依同法第4條規定:「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因此,申請人辦理商業名稱預查經核准後,除有正當理由外(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親屬),不得更換申請人。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