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人,因出租關係,提供承租房客成立商業;若出租關係結束,而房客未將商業遷出,但又找不到原承租房客,該如何處理?
商業登記之所在地房屋如因租賃關係發生糾紛時,係屬私權糾紛,應循司法途徑解決。如承租人為行號組織,有商業登記法第29條所定情事:「......三、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