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建築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之地址,欲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應如何處理?
一、申請合法房屋證明
依照建築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舊有房屋,其所有權人申請認定合法建築物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前項合法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樓層數、建築物形狀及構造,以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或課稅證明之資料認定;僅有水電證明而無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或課稅證明之資料者,得依航測圖認定。房屋構造、結構安全及各項圖說由建築師負責。
各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如下:
二、檢具98年4月13日以前營利事業登記證,且目前查詢營業項目需於營利事業登記證有登載,並須取得營業無中斷2年情事之證明,始可登記。(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3、94條之規定)
※承辦單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諮詢分機:8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