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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係依據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及經濟部歷年相關函釋彙整,相關行政函示可參閱經濟部全國工商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工商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商品標示法按本法第2條規定,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
「商品標示法」適用法規或基準表
類別適用商品不適用商品
法規國內市售一般商品(特別法規定者除外) 
函釋工業用酒精(82.6.2)、面紙(85.7.23)、樟腦油、樟腦精產品(非用於人體,85.9.16)、漱口水(非藥品列管者,86.1.6)、牙刷(86.5.29)、紙尿片(86.12.12)、牙膏(非藥用,86.12.9)、不鏽鋼刀片(87.4.2)、布製袋(包)類(如化妝包,87.4.9)、免洗褲(襪)(87.5.20)、雨衣(87.6.2)、汽車零件燈泡(經包裝單獨出售,87.9.3)、按鍵式電話機(87.12.10)、芳香劑(88.1.14)、清潔劑(88.1.14)、刮鬍刀(88.1.25)、瓦斯熱水器(92.3.27)、兒童汽車安全座椅(93.6.9)、彈簧及電子秤(95.11.3)、休閒式折合桌(96.3.5)、嬰兒用乳膠睡墊(96.3.9)、手動油壓拖板車(96.5.31)、機車齒輪油(96.10.22)、壓力鍋(96.10.22)、整人玩具(適用年齡14歲以上,96.7.17)、鍋具、漏杓、湯匙、筷子(非一次使用,97.2.25)、太陽眼鏡(無度數,97.2.25)、棉花棒(非醫療用,97.2.25)、牙線及牙線棒(97.2.25)、牙籤(97.6.6)、安全帽及其面罩(97.9.18)、紀念幣(非依「中央銀行法」授權訂定之「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發行辦法」所鑄造發行,98.2.23)、手機保護殼及螢幕保護貼(98.4.10)、寵物用品(98.7.24)、仙女棒(98.6.22)、洗衣粉(98.9.14)、隱形胸罩(98.9.24)、料理秤(98.11.27)、假睫毛(99.5.7)、燃氣閥(99.5.21)、輪胎(99.5.24)、嬰兒紙尿褲(99.6.3)、氙氣燈泡(車輛變更或加裝,99.6.4)、情趣商品指險套(99.6.9)、牙齒潔白劑(非藥用,99.7.13)、躺椅(99.11.11)、精油類防蚊液(100.1.27)、ACS級二甲苯(100.4.13)、水質穩定劑、硝化活菌(100.4.19)、直排輪鞋(100.8.5)、矽膠泳帽(100.8.15)、濕巾(嬰兒專用、化妝品、醫療用除外,100.9.9)、電腦滑鼠墊(100.11.16)、吸塵器集塵袋(100.12.29)、保溫杯(101.4.11)、磁力項圈、磁力貼、磁力彈性套(106.6.1)、浴廁清潔劑、鹽酸(96.10.22)、漂白素(99.8.9)、天然蜜蠟脫毛膏(99.9.1)、一般防蚊商品(105.6.7)、市售燃料膏(107.11.23)、涼蓆(103.6.23)、防滑點膠手套(99.12.16)民眾捐贈(二手或中古) 之物品、現場製作之手工物品(97.8.5) (包含流動攤販販售之氣球,103.10.31)、耳溫槍的耳套或低周波治療器的黏片(93.7.21)等、洗滌食品容器之清潔劑(99.1.26)、網路遊戲點卡(100.8.1)、無患子商品(99.10.21)
服飾標示基準由織品、羽絨或皮革(天然、人造)所製成之產品,穿著或使用於人體任何部位之衣物。
「服飾標示基準」適用法規或基準表
類別適用商品不適用商品
法規1.上身類:襯衫、西裝、外套、夾克、毛衣、背心、上衣
2.下身類:褲、裙、褲裙
3.長衣類:洋裝、大衣、風衣、長袍、禮服、連身褲裝
4.泳裝類
5.內著類
6.浴袍、睡衣類
7.襪類
8.配件類:手帕、口罩、眼罩、耳罩、領帶、圍巾、手套、袖套、帽類。
1.戲劇服類
2.自行訂製服裝
3.鞋類
4.傘類
5.腰帶類
6.袋(包)類
7.護腕、護膝類
函釋運動魔術頭巾(99.12.10)
嬰兒裝飾用髮帶(99.12.29)
保暖耳罩(101.2.8)
免洗褲(襪)(87.5.20)、雨衣(87.6.2)
隱形胸罩(98.9.24)、矽膠泳帽(100.8.22)
織品標示基準由天然或人造纖維製成之紗、絲、線,或再以梭織、針織、編結、縮絨、撚結、網結或其他非織等方法織製而成之產品。
「織品標示基準」適用法規或基準表
類別適用商品不適用商品
法規1.用布: 衣服用布、家飾用布
2.纖維製成之手鈎(織)紗(線)、縫線、繡線
3.床單、床罩、枕套、被套
4.被類、毯子、毛巾被、睡袋、枕頭
5.床墊、椅墊
6.地毯、踏墊
7.桌布、餐巾、餐墊
8.沙發套、椅套
9.窗簾、帷幔、布簾
10.毛巾、浴巾
 
函釋非用過即丟口罩(99.2.9會議)、
床包及枕頭套(108.4.1)
布製袋(包)類(如化妝包,87.4.9)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適用於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電器及電子商品,包括硬體商 品、軟體商品、零組件及耗材。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適用法規或基準表
類別適用商品不適用商品
法規硬體商品類
電暖器、電壺(含電熱水器、開飲機)、電熨斗、電咖啡壺 或茶具、電熱水器、電磁爐、電鍋、電毯、電冰箱、電 扇、電視機、電動食品碾磨機、電動食品混合機(果汁 機、絞肉機)、電動榨汁機、電動真空吸塵器、電動刮鬍 刀、電動按摩器、電子防潮箱、電子遊樂器、電話機(含 影像或數位電話機)、電子字典、電梳(電美髮組)、洗碗 機、洗牙機、洗臉機、洗衣機、烤箱、烤器、烤麵包 機、烘手機、烘衣機、烘碗機、數位/類比訊號轉換器、 數位搖桿、數位相機、數位錄音筆、數位音樂播放器、 數位相框、數位印表機、數據機、數位板、數位音響、 微波爐、除濕機、冷氣機、脫水機、飲水機、吹風機、 空氣清淨機、排油煙機、燈具、照明設備、音響、收錄 音機、收音擴大機、錄放影機、放映機或幻燈機類的自 動放送機器、迴帶機、捕蚊燈、個人電腦主機、筆記型 電腦、平板電腦、軟碟機、硬碟機、光碟機、磁帶機、 讀卡機、掃瞄機、燒錄機、顯示器、不斷電設備、印表 機、繪圖機、手機、呼叫器、個人數位助理、傳真機、 答錄機、對講機、路由器、唱盤、影音光碟機、卡拉 OK 伴唱機、點歌機、頭戴式顯示器、行動微型投影機、智慧型穿戴式裝置等。
軟體商品類
載有資料之磁碟、光碟、影碟、卡帶、卡匣、電子書、 記憶卡;系統軟體、工具軟體、商用軟體、影像圖形軟 體、育樂多媒體等套裝軟體等。
零組件及耗材類
電池、電池充電器、電動刮鬍刀片、電動牙刷頭、電動 洗臉機刷頭、電源供應器、電子輸入筆、耳機、耳機擴 大機、電源延長線、家用開關、插座、燈泡(管)、整流器、麥克風、喇叭、遙控器、變壓器、安定器、濾網、 吸塵器邊刷、咖啡機濾芯、導入按摩頭、滾輪按摩頭、沖牙機噴嘴、美膚儀探頭、製麵機模頭、淨水器濾芯、 中央處理器、主機板、晶片組、記憶體、隨身碟、固態 硬碟、充電器、行動電源、集線器、鍵盤、滑鼠、傳輸 2 線、三腳架、閃光燈、個人電腦附加卡(含音效卡、視訊 卡、網路卡、傳真卡、數據卡、傳真數據卡、SCSI 卡、 PCMCIA 卡等)、墨水匣、色帶、碳粉匣、噴墨填充液、護目鏡、硬碟及其他未存資料之媒體載具等。
 
函釋LED燈聖誕擺飾(硬體)(108.2.20)
鈕扣型電池(零組件及耗材)(106.5.8)
 
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指槍口動能超過零點零八焦耳,至三焦耳以下,藉由壓縮氣體、機械彈簧、電池或前述組合所釋出動能以推進彈頭,供遊戲使用之槍形商品。不包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
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供出生後24個月以內嬰兒睡眠或保育用之嬰兒床。
「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適用法規或基準表
類別適用商品不適用商品
法規1.專用型:主要作為嬰兒臥床之用者
2.護欄兼用型:取下床板後,可作為限制嬰兒移動範圍之柵欄之用者
(1)單式:僅取下床板即可作為護欄者
(2)雙式:側框為雙重摺疊構造,可組合為更大面積之護欄者
(3)搖籃型:僅用於一般家庭,供出生6個月以內之嬰兒睡眠或保育之用者
 
函釋遊戲床(100.1.11) 
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適用於出生後7個月以上15個月以下之嬰兒,供其乘坐,可自由朝各方向移動,以輔助其學習走路之裝置。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1.附有車輪,可載運6個月以上嬰幼兒並使嬰幼兒保持坐姿之車台。
2.附有車輪,可載運嬰兒之坐臥可調之車台。
3.附有車輪及背帶,可手推及肩背之嬰幼兒載具。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凡適用於14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適用法規或基準表
類別適用商品不適用商品
法規玩偶、積木、兒童車、嗜好玩具及組合玩具 
函釋風箏(適用年齡14歲以下,85.11.14)、
整人玩具(適用年齡14歲以下,96.7.17)、
轉蛋機及轉蛋商品(103.6.4)
塑膠書及布書商品(92.8.15)
仙女棒(98.6.22)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指紙質、木質、金屬、塑(橡)膠、化學、油墨等為基材供書寫、 辦公或教育用之商品。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適用法規或基準表
類別適用商品不適用商品
法規特殊性文具
1.化學類(含揮發性有機溶劑或公告列管之有毒化學物質):修正液、油性筆、印台
2.黏著類:快乾膠、瞬間膠、樹脂、雙面膠、漿糊
3.金屬類及刀具:圖釘、大頭針、削鉛筆機、鉛筆刨、美工刀、剪刀、刀片、拆信刀
4.光學類:雷射筆
5.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一般性文具
前款以外之文具
 
函釋特殊性文具
UV紫外光驗鈔筆(91.3.22)、膠水、釘書機(91.3.20)、口紅膠、膠條(91.4.26)、Scotch隱形膠帶(91.5.3)、白板保養清潔液(99.6.3)、水性水彩、墨汁、水性彩色筆、螢光筆、中性筆、印章彩虹筆(100.11.28)、感熱紙(101.4.19)
一般性文具
膠帶台、蠟筆、色鉛筆(91.3.20)、釘書針(91.9.20)、立體耶卡(98.3.9)、修正帶(99.12.20)、塑膠擦(100.7.20)、紙膠帶、貼紙、裝飾貼(107.2.13)、護貝膠膜(108.1.23)、紙製紅包袋(105.3.25)
 
鞋類商品標示基準以橡膠、塑膠、天然皮、合成皮、織物、木類等材料為主要成分之鞋面及大底,經加工成型之鞋品。
「鞋類商品標示基準」適用法規或基準表
類別適用商品不適用商品
法規 拋棄式之紙質或織物材質製成之室內拖鞋
函釋NP踢他鞋(99.1.26)直排輪鞋(100.8.5)
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 指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形,經高溫燒結而成,且厚度未滿四十毫米之板狀不燃材料;主要用於牆面及地板,具裝飾及保護作用之裝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