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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休閒業

資訊休閒業定義

  指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上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

申請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設置登記

  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附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向產業局申請辦理下列事項之營業場所設置登記,始得營業:

1. 公司或商業名稱。
2. 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
3. 營業場所地址。

  同一門牌,以登記一資訊休閒業為限。

  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符合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
2. 距離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等學校200公尺以上。
3. 主要出入口臨接八公尺以上道路。

  前項第二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電腦網路遊戲業」得於第三之一、第三之二、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及商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又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規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電腦網路遊戲業」核准條件如下:

  1.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三之二、四之一種住宅區:
    (一)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30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 限於建物第一層及第二層使用;於第二層設置者,該層及第一層均應非供住宅使用。但第一層、第二層設置獨立室內梯,於第一層共同出入者,不在此限。
    (三) 自地界線起算,應距離高中、高職、國中、國小200公尺以上。但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應臨接寬度30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自地界線起算,應距離高中、高職、國中、國小200公尺以上。但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第三種及第四種商業區:應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自地界線起算,應距離高中、高職、國中、國小200公尺以上。但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