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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歌唱業

視聽歌唱業定義

 

  指設置包廂或提供投幣、刷卡等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申請視聽歌唱業營業場所許可

 

  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營視聽歌唱業,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公司及商業登記: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視聽歌唱業」得於商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又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規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視聽歌唱業」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6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建築物第一層之營業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10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其他樓層之營業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其申請許可及復業登記時,應檢附營業場所平面圖及標示特定專屬之營業區域。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辦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稅捐及衛生主管單位。且前項營業場所,以一門牌最多一營業主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