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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暫停營業期限為何?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公司有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辦理停業登記,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又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稽徵所(分局)申報核備者,毋庸重複辦理。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