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員工酬勞每年度分派幾次?如何分派?無員工編制時須否提列?

1.公司法第235條之1之立法本旨在獎勵公司所有員工,合理分配公司利益,以激勵員工士氣。員工酬勞之分派,自應由公司本於公平原則訂定發放標準並據以辦理。
2.員工酬勞在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即可發放。惟倘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且涉及須修正章程提高資本額時,因須股東會決議,自應於股東會決議後依規定程序發放之。員工酬勞係一年分派一次,至於發放給員工時,一次全額發放或分次發放,均屬可行,由公司自行決定。
3.倘公司無員工編制時,可不提列員工酬勞。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