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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品規定要標示的事項要在那裡標明(標示方式)?

依「商品標示法」第 4 條及第 7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應在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三者之中擇一方式以中文完整標示第 9 條規定應標示事項,包括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及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