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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漱口水是否屬一般商品?

1.依 101 年 8 月 8 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 6 次會議,指定衛生福利部為藥用及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等口腔清潔用品之消費者保護業務主管機關或召集機關。該部已將「藥用牙膏」納入藥事法管理,至於「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該部已於 108 年 5 月 28 日公告納入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以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管理,且該規定訂於 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

2.上開新規定於生效前,「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依商品標示法第 2條規定,仍應歸屬於一般商品。

3.又商品標示法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就成分或材料標示有所差異,前者應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後者應標示全成分名稱但得以英文標示。倘「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之業者為順利銜接遵循上述二法,自即日(108 年 10 月 3 日)起,除主要成分或材料以中文標示外,另以英文(無中文)標示全成分名稱,仍屬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