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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申請公司登記資料影印抄錄時,所須提供之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為何?

一、公司法第393條規定,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二、又依公司登記資料查閱抄錄及影印須知第5點規定:

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法院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訴訟證明文件、契約書、票據、退票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與被申請公司間有利害關係之文件。

前項文件如係外文者,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得請其另檢附中譯本。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就查閱、抄錄或影印範圍敘明理由。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