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未辦理商業登記,即對外營業,該如何處置?
按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商業除第5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及第31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第5條(得免登記之商業)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民宿經營者。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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